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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加快“修法”

  为全面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实施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5日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执法检查。据悉,9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10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自施行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规章12年来尚未进行过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业内人士建议,应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标准不统一等新问题较多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严重滞后,给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带来了困难,一些新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据了解,在全面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此次执法检查重点突出了几个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标准制修订情况等;二是农产品产地管理情况,包括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等;三是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建设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产地准出制度执行情况、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执行情况等;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情况等等。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严重滞后,给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带来了困难。一些新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如农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制度因为缺少上位法就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标准不统一、与市场分工边界模糊等问题。当前,亟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及时的修订,着力解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畜禽屠宰检疫、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追溯、监管执法与技术支撑保障等问题,使相关监管领域有法可依。

  中粮集团党组副书记、总裁于旭波曾提出,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建议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源头监管提升到与食品加工环节同等重要的位置。

  于旭波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运行了12年,其作为各级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法规,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巨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其已无法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具体表现包括:农畜产品未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前的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缺乏具体的法规标准;对农业投入品没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要求;对新兴起的电商、网络销售等新模式缺乏法规的调整和约束;未建立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等规定相对概念化、抽象化,内容不具体。

  与食安法衔接存难题

  相较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笼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对其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个别条款中。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秦伟表示,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例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那么,该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关系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相较于食品安全法定义的笼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对其规定只是散见于个别条款中。

  高秦伟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多处内容亟待完善,在如定义质量安全时,仅笼统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即为质量安全;在定义农产品时,规定初级产品涵盖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规定监管主体时,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在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并未提及“其他有关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够详尽,只是比较概括地对农产品质量进行了全面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等情况。有些条文规定实践性不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等。

  业内专家表示,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目标有二:一是两法并行、相互补充,同时各有侧重。食品安全法覆盖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多侧重的则是农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从部门分工和执法分工看,农产品在进市场、进工厂之前都是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业部门对其质量安全负责;而进了市场、工厂以后,则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管。

  二是推进全程监管,包括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品(如化肥、农药等)、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产地的检验检测等,建立全程监管体系。他认为,为了解决两法衔接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应坚持两个主要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合作原则。此外,需要更加侧重于源头治理,同时处理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整个农业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加快追溯平台的推广和应用

  日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广德福在当天举办的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是“农业质量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突出特点是,将参数从94项扩大到122项,增加近30%。尤其是在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蔬菜、水果以及畜禽产品、水产品上,增加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参数。在上半年的例行监测中,农业农村部发现,豇豆等蔬菜、部分畜禽产品、加州鲈鱼等水产品中存在药物残留超标问题。

  广德福表示,要继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试运行及保障机制建设,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自律的意识,让消费者看到产品上有追溯二维码就能放心购买。同时,将国家追溯平台建成上下联通、内外联动的智慧化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通过设置追溯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形式,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也让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加入其中。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措并举,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实现农产品的可追溯。去年6月30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就已上线运行,标志着农产品向实现全程可追溯迈出了重要一步。自国家追溯平台上线以来,按照“部省联动推进、县域整建制运行、规模企业带动、重点品种示范、协作机制驱动”的思路,在四川、山东、广东三个省开展试运行。国家追溯平台上线以来运行良好,效果明显,影响力越来越大。

  如何扎实推进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农业农村部表示,将尽快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的省份数量,逐步实现与各已建平台的有效对接。基于标准化建设的国家追溯平台,通过提供统一接口标准,逐步将“1+N”的共建模式付诸实施。不断增加可追溯农产品的种类,逐步将绿色、有机、品牌农产品纳入到国家追溯平台进行管理。

  此外,针对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小而分散、上市食用农产品身份不明等问题,广德福表示,将推进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要求生产经营主体经过自检合格、委托检验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方式,自主出具合格证。据了解,目前这项工作已在浙江、山东等六个省份开展试点,下一步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合格证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一起,共同推进构建从田头到餐桌的行之有效的全链条无缝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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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马鞍山(云林县)
一个人的力量肯定是不行啦,恳请友友们多多补充。
08月20日 13:29
12+1
鹅药(河北省唐山市)
我就是来看看,说的很好~~
08月20日 13:36
3+1
(江西省九江市)
靠,你又来这里吹牛了,害我找了几个社区, 翻了几百页帖子,终于找到你了。工头让我告 诉你,明天去工地早些,要搬3车水泥两车砖 头,如果搬不完,连昨天的工钱也不给你了
08月20日 13:42
6+1
杨桃(广东省清远市)
**!(此回复虽有且仅有两个字,却深刻地表达了回复人滴惊讶与暴脾气,反应出作者性格十分暴力,变态,辣手催花,足以见作者从小骂人练就的扎实的文字功底和颠倒黑白的写作技巧及惨绝人寰的创新能力。实是禽兽不如!再加上以感叹号收尾,点睛之笔,妙笔生花,意境深远,照应前文,升华主题,在‘**’后面加上美腿,胸部,臀部。。等等词汇给人无限感动和遐想有浑然天成之感,实乃回复中之极品,沙发占座中之绝笔。。。)
08月20日 13:49
6+1
南美对虾(福建省莆田市)
我再顶顶~~~
08月20日 13:56
12+1
没有更多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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