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推荐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强镇是指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评定批准建设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农业产业强镇。
第三条 各县(市、区)申报工作、各市(地)推荐工作,严格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乡村产业发展,积极主动布局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制定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支持力度大。
第五条 镇域农业主导产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国贫县0.3亿元以上),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绿色发展成效突出,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有力。
第六条 围绕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长、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在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机制、农民利益共享等方面有创新理念和成熟模式。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1.8︰1(国贫县不作要求)。
第七条 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适宜,区位优势明显,功能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镇域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完备,具备产城融合发展的基础。
第八条 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村集体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建立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库并动态管理,每年申报的强镇原则上是已列入项目库的镇(乡)。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粮食、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不得将休闲农业作为主导产业。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每县(市、区)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城关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所在镇(乡)不列入推荐范围。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20/202203/210efca44711427dbc79d1b02c19298e.shtml